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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承(受遗赠)不动产登记公告

编号:2025-170

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经初步查验,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现予公告。如有异议,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  15  个工作日内,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。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。

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  {web_name}迎宾路2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

联系方式:      0914-5339613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序号

权利人

(被继承人/遗赠人)

不动产

权利类型

不动产坐落

不动产

权证号

登记申请人

(继承人/受遗赠人)

1

刘朝银

住宅

{web_name}柴坪镇柴坪村一组

镇国用(2000)字第065

刘伟



{web_name}不动产登记中心

2025年7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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